(2013)海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格彦、杨秀芝与李军、于训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格彦,杨秀芝,李军,于训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王格彦。原告:杨秀芝。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宏。被告:李军。被告:于训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格彦、杨秀芝与被告李军、于训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撤回对被告李军、于训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薛永奎审判员 王界国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