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兆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姚红仙等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兆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姚红仙;孙蓉;邵青;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奉行初字第61号 原告上海兆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红仙。 原告姚红仙,女,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孙蓉,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邵青,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灵,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红美,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江明毅。 原告上海兆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姚红仙、孙蓉、邵青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要求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于2013年10月24日中出关于上海兆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主要成员、章程变更(备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四原告并非上海兆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兆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姚红仙、孙蓉、邵青对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上海兆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姚红仙、孙蓉、邵青。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徐玉良 审 判 员 钟 渊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