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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孟养利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养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56号罪犯孟养利,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2001)西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养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7月1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有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养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9次,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孟养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养利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