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曹建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建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30号罪犯曹建梅,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西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建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0年7月1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建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8次,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曹建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建梅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