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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彭寿铃与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寿铃,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彭寿铃,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工业桃源2号区裙楼北通口二、三层。法定代表人袁丽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寿铃与被告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寿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彭寿铃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