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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曾某,女,汉族。被申请人谢某,男,汉族。申请人曾某因与被申请人谢某离婚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谢某所有的东风标致湘L3XU**号汽车一辆及查封、扣押、冻结曾某与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曾某甲以其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L3ZK**)提供执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院已查明的被申请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谢某东风标致湘L3XU**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渊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丁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