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叶桂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桂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47号罪犯叶桂芳,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8日作出(2003)铜中法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桂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2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不变。2011年3月8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21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桂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叶桂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桂芳准予减刑1年10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