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靳根利与将定勋、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根利,蒋定勋,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靳根利,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农园村四组,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增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定勋,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老火车站西闸口陕六建公司院内,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中段125号。法定代表人XX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根利与被告蒋定勋、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根利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根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由原告靳根利承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华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