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林某到电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永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