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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9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培东与被执行人黄日强、雷广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培东,黄日强,雷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973-1号申请执行人苏培东。被执行人黄日强。被执行人雷广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雷广民所有的桂AE01**小型普通客车,时间从2013年11月25日到2014年11月24日。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若需要继续查封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富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