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外刑初字第10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6年9月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某日、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七道街中国工商银行门前,先后两次以每盒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未经国家批准治疗肿瘤疾病的药品易瑞沙(GefitinibTabletsIP)共计二盒,从中获利200元。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按假药论处。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本案非法所得二百元依法被追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涉案药品认定复函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闫某的证言;四、药品广告单、药品照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案药品认定的复函显示:涉案药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本案非法所得二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