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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委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委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荣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行人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