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8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31日,原告家卫生间顶上出现严重漏水,造成卫生间吊顶、墙壁及门框严重损坏。经物业管理人员检查后,认定漏水系楼上被告家防水层出现问题所致,物业管理人员和原告及时将情况告知了被告,并多次督促其尽快进行修补,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态度恶劣,使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给原告生活带来严重不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漏水造成的装修和财产损失为1010元、鉴定费2000元;2、被告配合原告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别的防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现象进行维修,被告对之前的漏水情况进行了多次维修,对于此次漏水被告也愿意进行维修,对于损失可以维修或进行评估。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雁南一路曲江x号x号住户,被告张某某系雁南一路曲江x号x号住户,被告张某某因其房屋漏水致原告李某某房屋财产受损,经原告申请鉴定,陕西通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一案所涉及房屋漏水造成的装修和财产损失为:人民币1010元,鉴定费2000元。本院向被告送达鉴定报告书之后被告张某某提出造成原告房屋损害的因果关系鉴定,后因其未缴纳鉴定费而致使鉴定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报告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表示愿意对原告的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对损失可以维修或进行评估,经鉴定原告房屋损失和装修的费用为1010元,鉴定费20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张某某后对损害的因果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交纳鉴定费,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装修和财产损失人民币1010元,鉴定费2000元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1010元。二、被告张某某应在原告李某某维修房屋时尽到配合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