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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外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王颖华与陈卓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华,陈卓立,无锡杰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外初字第0041号原告王颖华。委托代理人孙敏、费文滔,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卓立。委托代理人陆俊,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无锡杰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卓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俊,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华与被告陈卓立、第三人无锡杰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颖华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卓立、第三人无锡杰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颖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华撤回对被告陈卓立、第三人无锡杰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颖华负担。审 判 长  朱佳丹代理审判员  赵文杰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