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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董成亮、畅墩栋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亮,畅墩栋,刘斌,李斌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成亮,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畅墩栋,又名“冬冬”,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斌,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离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斌,又名“斌斌”,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2013年7月30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成亮、畅墩栋、刘斌、李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宫晓旭、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成亮、畅墩栋、刘斌、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董成亮伙同被告人畅墩栋在本市火车站北仓大厦附近,为索要赌债将被害人张某2控制在董成亮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的汽车内,前往杨家峪道场沟村,期间二被告人一直控制被害人并逼其还清赌债。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成亮、畅墩栋又伙同被告人刘斌、李斌继续控制被害人张某2,期间,被告人畅墩栋、李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畅墩栋用随车携带的镐把恐吓被害人。之后,四被告人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带往亲贤村向被害人亲友拿到1000元。6月26日早7时许,被告人畅墩栋、刘斌、李斌离开现场。被告人董成亮驾车继续控制被害人欲将其带往忻州,路上因被害人张某2说能向其朋友借到钱,被告人董成亮驾车返回,伙同被告人畅墩栋到本市双塔南巷向被害人亲友拿到2000元,之后释放被害人,其中被告人董成亮分到2000元,被告人畅墩栋分到1000元。2013年7月1日,在被告人畅墩栋的协助下,民警将被告人董成亮抓获。2013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斌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成亮、畅墩栋、刘斌、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2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四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讯问笔录,证人张某1、赵某、辨认材料、被害人张某2伤情照片及伤害的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斌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成亮、畅墩栋、刘斌、李斌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被害人,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畅墩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成亮、畅墩栋、刘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且拘禁行为是因为索取赌债,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成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2014年1月1日止。)二、被告人畅墩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2013年12月1日止。)三、被告人刘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2014年2月18日止。)四、被告人李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2014年2月18日止。)五、作案工具镐把一根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永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