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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满义与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义,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满义。被执行人赵永利。被执行人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屈松记,董事长。王满义申请执行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金执字第18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登封市的房产和在登封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予以查封、冻结。现被执行人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房产和账户已无继续查封、冻结的必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登封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137707元的冻结及其名下位于登封市的房产(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