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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兰萍诉被告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萍,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兰萍,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中段104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萍诉被告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萍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萍撤回对被告四川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兰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