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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蒲照群、翟秋全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蒲照群。被告翟秋全。本院在审理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蒲照群、翟秋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