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蒲照群、翟秋全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蒲照群。被告翟秋全。本院在审理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蒲照群、翟秋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