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5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颉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颉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颉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颉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颉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