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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霸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霸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3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二、现原告张某已怀孕,生产费用5000元由被告许某承担,当庭已给付。生产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和风险由原告张某自己承担。三、原告的陪嫁物冰箱一台、电视机(含电视机柜)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手机一个、床铺一个、沙发一套、餐桌一个、茶几一个、鞋柜一个、被褥六套及个人用品,归原告所有(以上物品在被告家中)。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晨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继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