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佩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佩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519号罪犯王佩娟,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2006)咸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佩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20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佩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获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佩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佩娟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