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潘春弟、潘宏达、杨兵彦、卫金叶与被执行人黄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稷执字第167号被拘留人黄玉峰,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春弟、潘宏达、杨兵彦、卫金叶与被执行人黄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玉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黄玉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