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终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医药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48年4月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医药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滕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如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卓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