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昌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代长友与徐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友,徐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3)昌民初字第990号原告代长友。被告徐忠亮,现下落不明。原告代长友与被告徐忠亮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长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被告徐忠亮以纺织经营资金出现困难为由,借原告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代长友人民币200000元,按期还息,到期还本,期限壹年。该款系代长友从银行借款500000元,被告借用200000元作为经营使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忠亮偿付原告代长友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4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林审 判 员 刘亚利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美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