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利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利军,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盂县,暂住太原市。200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利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利军伙同王兵兵(治安处罚)携带钳子于2013年7月22日、24日凌晨2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铁道桥西附近北侧的2号和3号配电箱内各盗窃铜鼻子2个、电线12米(价值人民币1093元)。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利军的供述,同案犯王兵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郭美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