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72号原告:李某甲,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我与许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子女,1999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李某乙,2000年12月30日生育长子李某丙,2008年8月30日生育次子李成昊,现三个子女都在校读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许某某不孝顺公婆,也不照顾子女,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许某某抚养婚生女孩,我抚养二个儿子,许某某承担抚养费及本案的诉讼费。许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甲与许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子女,1999年12月13日生育长女李某乙,2000年12月30日生育长子李某丙,2008年8月30日生育次子李成昊,现三个子女均在校读书。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现许某某外出一年有余。李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二个男孩,许某某抚养婚生女孩,并承担抚养费及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李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李某甲和许某某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感情尚可,只要二人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且李某甲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甲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 陪 审员 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范华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