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3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胡光福,赵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62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被执行人胡光福。被执行人赵晓青,(青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玲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67677.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拍卖被执行人胡光福名下轿车一辆,得款73300元(支付银行抵押款49830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123元。本案执行费915元,已由案款转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黄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