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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小刚与衢州市信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刚,衢州市信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毛小刚。委托代理人:毛春洪。被告:衢州市信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小刚诉被告衢州市信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小刚于2013年11月22日以原告需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刚撤回对被告衢州市信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志    新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王华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