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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建波与何云彬、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波,何云彬,王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薛建波,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云彬(别名何俤俤),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美琴,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波诉被告何云彬、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波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波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91.5元,减半收取545.75元,由原告薛建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