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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行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詹梦与泉州市体工队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梦,泉州市体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詹梦(曾用名詹诗梦),女,200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詹兴平,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詹梦之父。法定代理人陈幼苹,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詹梦之母。被执行人泉州市体工队。法定代表人庄黎彬,该单位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1907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体工队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体工队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梁超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 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