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丽与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马丽委托代理人刘鹏儒被告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龙委托代理人田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与被告庆阳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于2013年11月22日以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马丽负担126元,退还原告马丽126元。审 判 长 郭惠琴审 判 员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