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高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86-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西建集团办公楼一楼。被执行人高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2日,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旭光村*组村民,住本组。宝鸡市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高磊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磊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留其分配收入,扣足11309.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扣款,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