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寇某诉孟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孟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寇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孟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孟某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寇某公告送达,并限期缴纳公告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