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建辉与惠州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辉,惠州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高建辉(身份证号×××0033)、黄志伟(442526196007014934)、王松生(442526196111044914)、梁昌庆(442526196407080236)、黄爱平(身份证号440923197001041478)、钟光明(身份证号442526196401080016)、曹慧(身份证号441322197211250229)、李运娣(身份证号442526196602124927)、欧润红(身份证号441322197009090268)、王玉艳(身份证号442526195710043820)、杨燕远(身份证号441322198012146650)、邓永东(身份证号442526197011270038)、刘志勇(身份证号441322197206150215)、张锦添(身份证号44132219770830203)、徐向飞(身份证号441322197410270214)、黄秀忠(身份证号442526195708122378),均系惠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者(股东)。以上16人的委托代理人廖宏中。被告惠州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文彬。委托代理人温志刚,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辉等16人诉被告惠州利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辉等16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作出宣判前,原告高建辉等16人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辉等16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黄海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浩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