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成林与被告吴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林,吴国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717号原告:郭成林,男,汉族,1948年9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吴国喜,男,汉族,1948年4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受理原告郭成林诉被告吴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吴国喜直接送达了起诉书等应诉材料,吴国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属顺河回族区管辖,故本案应由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吴国喜的住所地属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故吴国喜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国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