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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李菊林与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林,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952号原告:李菊林。委托代理人:章高云。被告:石丽。原告李菊林与被告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菊林起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于2013年3月7日通过台州银行汇款交付被告300000元,被告于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对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案因此涉诉。现请求判令被告石丽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013年10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作出郑公郑东(经)立字(2013)306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河南新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河南新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经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初查,被告石丽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本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石丽的行为不涉及犯罪的,原告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菊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