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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照金与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7号原告陈照金与被告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照金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卓小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27号的房屋我院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卓小平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照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卓小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照金案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