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枣庄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枣庄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再字第1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枣庄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云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琳。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汝腾。委托代理人:何恃胜。申诉人枣庄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浙金民终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庄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13)浙检民行抗字第88号民事抗诉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浙民抗字第8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枣庄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巍、江琳,被申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恃胜到庭参加诉讼。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卫芳出庭支持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浙金民终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及义乌市人民法院(2009)金义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卢国忠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