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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1563号任兴福与姚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福,姚慧,肖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任兴福,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灵芝,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慧,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肖阳,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负责人胡志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日,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兴福与被告姚慧、肖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兴福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兴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兴福撤回对被告肖阳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