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的陈海群与贾金虎、贾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群,贾金虎,贾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群,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号新盛中山大厦。被执行人贾金虎,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号院*号楼。被执行人贾文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3日,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陈海群与贾金虎、贾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贾金虎、贾文平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海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