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雪渊纺织有限公司、陈雪忠、陈林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阴市雪渊纺织有限公司,陈雪忠,陈林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57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贺洋,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阴市雪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东林工业园区顾家桥。管理人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写字楼A6楼797。法定代表人潘丽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小明,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乔,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忠,男。被告陈林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雪渊纺织有限公司、陈雪忠、陈林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江阴市雪渊纺织有限公司已经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3元,由原告负担2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8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梨琴代理审判员 邹 政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