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住址:台前县侯庙镇碱场村。法定代表人范亮甬,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陈计生,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前县紫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