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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智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常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10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0834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45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100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刘洪伟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