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城关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原西关信用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理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被执行人城关镇人民政府(原于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超,任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城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临民初字第15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城关镇人民政府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7920元,合计57920元,于1999年7月20日付17376元,1999年11月20日付40544元(逾期付款,追加相应利息,从1999年11月20日起至款履行完毕止,月利率按10.8‰计算),城关镇政府负担案件受理费23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城关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9)临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