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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志英与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英,刘志成,陈志健,梁建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英,女。委托代理人申庆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成,男。委托代理人李林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志健,男。原审被告梁建基,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黄志英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成、原审被告陈志健、原审被告梁建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志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与被上诉人刘志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黄志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志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上诉人黄志英负担,本院多预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静(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