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04-23
案件名称
杨美英与王兰、李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美英;王兰;李鹏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1824号原告杨美英,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忠富,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女,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王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晓,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美英诉被告**程、王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美英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娟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