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零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零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阳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丹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6日在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8日生育女儿黄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并且被告对原告父母极其不孝敬、不尊重,被告曾无故殴打原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至今已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女黄某某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成年,由被告李某某每年承担小孩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抚养费共计两万元;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不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与原告于2011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后,2011年11月举办婚宴,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2年8月8日生育一女,并随原告姓黄;如果双方真的感情不好,也不可能经历那么长时间还摆婚宴、生育小孩;被告工作繁忙,不可能有很多时间沉迷于赌博,只是偶尔与朋友、同事娱乐一下,没有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被告对原告父母极其尊重,原告父母辱骂、斥责被告时,被告从未顶嘴、驳斥;原告与被告在婚后的确发生过矛盾和争执,但被告并没有殴打过原告;为此,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6日自愿在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举办婚宴,2012年8月8日生育女儿黄某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先随原告父母生活,后搬入被告单位学校宿舍居住,虽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事后尚能互谅互让、和好如初。2013年5月底,双方女儿黄某某被检查出患有胸漏等毛病,9个月大了还无法抬起头,天天需康复治疗,还要进行手术治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双方及家人大闹一场,并于2013年6月6日原告从被告单位宿舍搬出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小孩由原告及父母带养,此后被告也赌气不再去看望和照顾小孩,也不给付原告分文小孩生活费、医疗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组建家庭、生育小孩,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欠缺独立自主能力,父母关心、干涉过多,发生争执后又缺乏协商、交流、沟通和谅解,以致产生隔阂,但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双方虽已分居近半年,互不关心、来往和理睬,互不尽夫妻义务,主要是由于赌气所致,夫妻关系现状并未真正恶化;现原告不听劝阻,执意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一时之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双方所生小孩正患病接受治疗,需要父母关爱和双方齐心协力渡过难关,只要被告依法及时履行抚养小孩义务,给付小孩生活费、医疗费,双方多协商和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珍惜婚姻、稳定家庭、关爱小孩,双方以不离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