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岳全与被告赵志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全,赵志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刘岳全,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赵志超,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董慧勇,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凤凰东街19号。委托代理人姜靖,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岳全与被告赵志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岳全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岳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