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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和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