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有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6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委托代理人:吴天野。被告:潘有岳。委托代理人:潘王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有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罗岳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